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广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中广联合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某行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中广联合会工作职能在各相关工作领域里的延伸和具体体现,服从中广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

中广联合会的代表机构是中广联合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中广联合会开展活动、承办中广联合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导向,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教育帮扶、市场监督的职责;接受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提供服务;作为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联合全国广播电视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广联合会“复合式”党组织建设有关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不断增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复合式”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为根本准则,不能自行制定章程,可据此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制定的相关工作规则不得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广联合会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报中广联合会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中广联合会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法律责任由中广联合会承担。

第四条  中广联合会联络部是中广联合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的业务职能部门。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工作中须规范使用名称,规范名称是: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称谓前冠以“中国”、“全国”或“中华”字样,不得直接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称作联合会或者中广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可以使用中广联合会logo。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细化工作可以成立各种工作部门,但不得再设立“委员会”、“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也不得使用有关地名或地域性特征。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向中广联合会报送请示、报告时,必须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人(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须提前至少1个月向中广联合会请示或报告,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要立即向中广联合会报告,请示或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广联合会的正式受理以联络部接受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请示或报告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或请示,随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请示事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更名或换届、年会及年度大型活动(含涉及境外的大型活动)、专业培训、获奖推优作品评析活动、聘用编外人员和返聘人员、对外合作、财务预算及购置(报废)固定资产等。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律维权活动、行业服务及业内监督情况、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行成立或换届大会、年会及大型活动等重要活动需邀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广联合会领导时,应与联络部联系,根据实际需要,由中广联合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底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制订来年工作计划,于12月1日前书面报送中广联合会,或根据中广联合会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年度党建工作、开展的主要活动、重大事项及如何发挥桥梁纽带、行业自律、依法维权、业内监督和服务、智力支持作用等内容。中广联合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决定是否准予年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将信息收集和报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通过中广联合会联络部提供工作信息,便于上级主管部门、中广联合会和业界及时了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请示。请示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规范的名称;

 2、设立的必要性;

 3、符合《中广联合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4、会员的组成。

(二)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和人事主管单位同意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职务的证明文件。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中广联合会联络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负责审核所有申请材料,按公文审批程序批复。如果需要补充申报材料,联络部会及时提出要求。联络部在确认满足设立的条件后,按程序报中广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设立申请经批复同意,应尽快召开成立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会议召开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广联合会提交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将不被批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中广联合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与中广联合会已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身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更名。

申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更名,应提供更名申请,申请材料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更名的理由。

(二)拟使用的新名称。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广联合会联络部负责审核更名申请,报中广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换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任期原则上与中广联合会同步,按照5年一届的原则进行换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报中广联合会同意后可推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2次(含)。换届应提前3个月向中广联合会提出申请,认真做好酝酿新领导班子人选、填报拟任领导职务人选推荐表、确定换届会议内容及议程等筹备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换届,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换届申请。

(二)拟任新一届副秘书长(含)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人事主管单位同意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职务的文件。

(三)原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员兼任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如果拟任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为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员,须提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同意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中广联合会批准换届方案后,择期举行换届会议,完成法定程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召开的换届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原则上要有中广联合会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撤销。

分支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广联合会将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广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服从中广联合会管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非法集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资金的。

(四)设立后发现申请设立的申报材料造假的。

(五)擅自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领导班子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配置。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须符合《中广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不得兼任两个(含)以上职务。分支机构副会长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5人,副秘书长人选原则上不超过6人。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兼职的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需要提前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或者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班子在任期内如领导成员发生变动,可对领导班子进行临时性调整。领导班子调整要报中广联合会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对于长期精力顾及不到、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的会长、秘书长,中广联合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另行推选合适人选。

中广联合会实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班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述职制度,根据述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届内,应按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秘书长会议。此类活动,每年应至少举行1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加强秘书长班子建设,保证将有行业影响力及政治坚定、有思想觉悟、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的骨干充实到秘书长班子中来,充分发挥其作用。秘书长班子应严格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集体决定开展工作,广泛听取行业意见,观察行业动向,注意守正创新,创造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有专门领导抓会员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衡量秘书长班子业绩的主要指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有会员发展和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会员信息资料的管理,如会员或会员单位名称、联系方法、基本状况、奖惩情况、行业影响情况、入会前后变化及其需求等。中广联合会将对此进行重点检查,作为考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班子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规范建设,做到有固定办公地址、固定办公人员、固定电话(含传真)、固定电子邮箱、固定办公设施(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等),切实加强人员、财务、业务、收费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发展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保持旺盛活力和行业影响力。要按照中广联合会总体要求和《中广联合会章程》规定,在做好规定工作的同时,根据自身特色做好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行业自律、依法维权、业内监督和服务、智力支持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按一事一报的原则办理。报批时需附有如下文件:活动方案、拟发通知、经费收支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涉及境外的活动,应按照国家对外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要事先报送中广联合会批准,履行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年会。

1.年会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举办的一项重要活动,要求有实质内容,精心设计会议议程,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2.年会举办之前要向中广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附有如下材料:请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并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方案(包括地点、时间、规模、参会人员范围、日程、议程等),拟发通知,年会经费预算及解决办法。

3.中广联合会联络部在接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材料之日起2至3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履行报批程序。申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凭批复文件,筹备和开展年会活动,包括与财务部门衔接,报销会议经费。

第二十五条  行业自律、依法维权。

1.行业自律、依法维权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中广联合会章程》,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予以落实。根据本行业的特点,规范行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工作者权益。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自律维权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中广联合会报告工作进程,以取得中广联合会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中广联合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维权及监督工作,及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发挥中广联合会的作用,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法律纠纷时给予应有的支持或指导。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自律维权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拓展工作成果。

第二十六条  业内监督。

业内监督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职能的新拓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中广联合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在对本行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本行业的问题进行监督、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政策、法规,在积极配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司局进行业内监管工作的同时,着重发挥行业组织业内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与创优评析。

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作品评选工作是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中广联合会承办的重要工作,各相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作品的推荐和初评工作。各相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趋势对节目进行评析,建立科学的工作规则,完善评析办法。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行评析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自律维权部申报立项、审批。报批内容为:评析请示、评委会组成名单和活动计划、活动通知、经费预算及解决办法等。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后,自律维权部统筹协调确定参加评析活动的领导、评委会主任和组成人员、评析时间、地点、议程及其他细节。未经中广联合会批复同意的评析活动,中广联合会不予承认。

3.评析活动是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的基础工作,要从方案制订、通知发放、实施、总结等方面与评奖相区别。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重视评析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开展讲评活动,以扩大评析活动在业界的影响。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在评析活动中收取评审费。

第二十八条  行业服务。

1.行业服务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要从最能体现本行业特色的角度切入开展此项工作,先易后难,逐步展开。重点项目需报中广联合会批准。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应在服务行业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提升,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真正成为本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行业之家”。

第二十九条  行业调研。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除要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中基础调研任务之外,还要针对行业年度发展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完成至少1项调研活动,为上级部门了解行业情况提供参考。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作用,通过统筹协调,在会员单位之间进行横向联合,开展深入和大规模的行业调研活动。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及时向行业和社会发布行业状况调研成果,增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  专项及大型活动。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开展专项、主题类大型活动(含涉及境外的大型活动)。

2.在大型活动(含涉及境外的大型活动)开展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进行精心策划,制订完善的方案,特别是要落实安全保障及经费问题。做到有预算,有落实措施,有合作单位,有管理办法。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大型活动(含涉及境外的大型活动)需要与外单位合作的,应向中广联合会请示报批取得授权,方能签署合作协议。未经中广联合会授权批准,不得独自与外界签署合作协议。要谨慎选择合作单位,注重维护行业形象。

4.在大型活动(含涉及境外的大型活动)开展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写出专项请示向中广联合会报批,获准后由中广联合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请示须附活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拟发通知、经费收支情况及落实措施等文件。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中广联合会的批复意见实施大型活动计划,活动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中广联合会请示汇报,以保证大型活动的规范、成功开展。

6.在大型活动结束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及时向中广联合会报送信息,写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术理论研究。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围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务实研究。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力争本行业本领域所进行的学术理论研究与主管部门的需求相吻合,使之成为主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争取每年至少完成1项课题研究,年终形成专著或成果报告书。重大或系列研究课题,也应有阶段性的成果报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综合效应,注意在广播电视系统推广应用,使之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的有效手段。

第三十二条  培训。

1.培训工作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中广联合会章程》开展的业务工作,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培训工作的要求,年初制订计划,报经中广联合会批准,根据计划和中广联合会的批复,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根据自身优势和工作需求,结合本会行业服务、行业调研、自律维权、业内监督、获奖作品评析等工作实际,开展富有成效的培训。培训工作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可以和其他社会机构联合举办培训,但不得授权其他社会机构承办培训。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要在培训人数、经费收支、培训内容及实效等方面留有翔实记录和单据,以便于日后审计。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后,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培训标准,颁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中广联合会的证书并在中广联合会网站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  网站、微信公众号。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应建有专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加强在网络上的自我宣传,开展会员联络工作,提供行业服务。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积极向中广联合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和链接,通过中广联合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展示自身形象。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发生法律纠纷;中广联合会将积极帮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完成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备案、年检等手续。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若注册具有工作特质的徽标,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徽标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中广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中广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重视网络人才及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经营活动与对外合作。

1.未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办经营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要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2.未经中广联合会授权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独自与外界签署有关经营合作协议。如确需签署相关协议,应通过向中广联合会报批取得授权,方可签署。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对外合作中遇到纠纷,应及时报告中广联合会。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具备条件的,可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负责在涉外活动、签订合同等事宜中提供法律咨询。也可通过中广联合会自律维权部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

 

               第四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广联合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规定。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重视财务会计工作,对本会的财务收支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报中广联合会备案。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由中广联合会统一管理。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预算,经批准后认真执行。不符合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特殊重大事项,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后,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预算及资金额度内调剂解决。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保证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广联合会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会费由中广联合会统一收取。中广联合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中广联合会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费90%的比例划拨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用于业务发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规范管理和使用好会费,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会费要严格执行中广联合会的会费收取标准。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应符合《中广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事先报告中广联合会。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中广联合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据《中广联合会章程》,制订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领导班子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岗位职责,专职、兼职干部管理办法,发挥好领导班子成员的作用,做到责权利明晰。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广联合会关于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法律,制订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在人员管理使用、薪酬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依法办事,规范管理,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积极配合中广联合会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及稳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关心爱护工作人员的成长,注意在使用的同时加强培养,包括在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团员,进行学习深造等;要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及心理健康,积极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保障人员合法福利。

 

              第六章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拥有固定的地址和办公用房。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用房的环境、面貌,应有利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形象的展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为会员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租用办公用房须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中广联合会提出专项申请,并附租房协议、房屋所有者资料、房屋状况说明、租金支付办法等文件,经中广联合会批准,方可办理相关事宜。在支付租金时,严禁以大额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盗、防火工作,特别是对机密文件和财务资料要辟出专门区域,保证安全。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用房要充分考虑到工作的长远性和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宜频繁更换。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由中广联合会批准刻制,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中广联合会印章相同,印章名称前应冠“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端自左而右横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他个人无权另行刻制、修改或损毁。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条例并严格执行,要有专人保管印章。用章须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秘书长以上的主要领导审批,并有使用情况登记,所有加盖公章的文件要有复印件或扫描件留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和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在印章使用、管理方面长期处于无序状态,经中广联合会警告仍不改进,或出现重大失误,中广联合会有权收回印章或暂停其印章使用权和保管权,直至终止其活动,撤销机构。

 

                第八章  考核与罚则

第四十八条  中广联合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中广联合会将给予改组领导班子、暂停运行直至撤销机构等处理。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广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直至责令撤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中广联合会报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租、出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的。

2.超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账户的。

7.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以上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广联合会报请公安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备活动的;

2.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3.被撤销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继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中广联合会管理的11家一级协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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