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门户网站与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门户网站与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

(202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门户网站(www.carft.cn,以下简称“中广联合会网站”)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中广联合会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安全平稳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中广联合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有关信息发布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是中广联合会在互联网上公布重要决定及文件,传递重要信息,交流团体会员和分支机构活动信息,公布学术研究重要成果,发布全国性评奖信息、服务广电行业、服务社会大众的平台。中广联合会微信公众号是中广联合会各类活动宣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凡在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生成及传递以文字、数据、表格、图片、音视频为载体的各种信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上,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最新信息须首先在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或分支机构网站发布。

第五条  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可实时转载分支机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管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工作的中广联合会领导负责指导网站建设发展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提交新闻和工作动态、微信公众号内容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等。

第八条  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指派一人担任本单位信息联络员,负责新闻和工作动态、微信公众号内容等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发布。

第九条  中广联合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网站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更新和安全维护等运行维护管理和中广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

第十条  中广联合会网站建设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的原则。网站建设改版须经分管网站工作的领导同意并报会长批准。

 

第三章  信息发布组织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是中广联合会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形象,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为建立规范的中广联合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发布,特制定以下网站信息发布组织及流程: 

(一)中广联合会综合办公室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的执行部门,负责信息接收、审核、发布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信息。 

(二)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信息联络员提交的信息视同已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各单位对提交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等负责。

(三)中广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信息联络员按照官网规定的格式编排信息(原则上正文图片像素宽为600,焦点图像素按572x331比例截取正文图片)并提交信息,完成后向综合办公室告知相应信息提交情况。

(四)对符合要求的信息,综合办公室报中广联合会秘书长或分管网站工作的中广联合会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中广联合会网站发布。

(五)中广联合会领导同意后,综合办公室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源单位提交的原内容信息发布在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综合办公室不得修改任何文字信息(可按照网站技术要求修改图片格式、像素大小等)。

(六)信息发布后,综合办公室通知信息提交单位登陆中广联合会网站审核信息发布情况。如信息提交单位对信息发布情况不满意,本单位信息管理员修改相应内容并告知综合办公室具体修改情况,信息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反馈视同信息提交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无异议,须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无需与分支机构协商,可转载分支机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

(八)信息联络员保障个人联合会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安全和账号使用安全等,有问题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沟通,如出现任何账号安全、本单位信息安全问题等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群众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出的问题,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职能范围,综合办公室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解答。中广联合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答复流程同新闻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四条  中广联合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中广联合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捏造或者扭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一)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二)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六条  中广联合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广联合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提高保密意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容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中广联合会各部门重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建设,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质量优良,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对中广联合会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中广联合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信息虚假或有较多错误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回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部门及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3、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广联合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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