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广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eder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s”,缩写为CF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广播电视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社会组织和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综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导向,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教育帮扶、市场监督的职责;接受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提供服务;作为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联合全国广播电视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媒体融合、节目宣传、创作生产、安全播出、科技进步、市场经营、改革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工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广播电视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组织完成项目课题,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著作,建立行业网站,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调查研究、行业性政策研究,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修订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协调和保障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行业维权的规划、指导和实施,做好各类协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安全。

(六)开展行业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创新、业态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七)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承办中国广播电视大奖的评选具体工作。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广播电视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互访,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中国广播电视走向世界。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根据行业需求,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十)指导新形势下全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创办广播电视经济实体,开展以非营利性为基础的各项活动。以赠送学术期刊、著作,提供培训、交流、学习机会等形式,支持西部及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支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中国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本会对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顾问或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兼职不得超过1个;

(四)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到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在本会兼职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指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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