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倡导高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制作、播出、技术、经营、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声誉。

第六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自觉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七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九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十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建立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反对行业不正之风。

(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虚假新闻”。

(二)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三)不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方面的要求。

(四)不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节目采访、编辑、制作、播出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坚持健康向上的品位,拒绝血腥、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反对低俗之风。

(二)尊重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三)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不干扰公、检、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影响司法公正。

(六)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国际交往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护国家的尊严。

第十四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组织实施,并对遵守情况实行监督。

(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充分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遵守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进行投诉。

(三)对违反本公约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将视程度和情节实行劝诫或行业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在生效期间的修改,需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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