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自律公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关于转变协会职能、开展行业自律的要求,为了促进广播电视法制节目(以下简称法制节目)的健康发展、规范法制节目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特制定中国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自律公约,作为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法制节目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国各电台、电视台从事法制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工作者,适用于全国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制作单位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第二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广播电视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和业务能力,为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宣传纪律,严守国家机密,自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规范,通过法制节目揭露违法犯罪、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众舆论、净化社会风气。
第四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坚持对违法犯罪、司法腐败和其它社会丑恶现象的揭露和鞭笞,积极配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的宣传,发挥好喉舌的重要作用,时刻把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努力成为懂法律、有道德、业务娴熟的广播电视工作者。
第五条 自觉维护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力求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和公正,避免偏听偏信、有失公允,对敏感的社会问题及政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报道时要特别慎重,做到认真调查与核实,对上级有关部门明令不准报道的,要做到令行禁止。
第六条 与国家各执法机关开展良性互动、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要注意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掌握好报道的口径和分寸,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采取偷拍、偷录等未经被采访单位许可的采访手段,除非是出于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有进行采访的权利,采访对象也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在采访和报道中,应当尊重采访对象的意愿,尤其是在采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时,不得披露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和其它有可能影响到被害人人身安全、个人名誉的情况。
第八条 对案件报道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障人员、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权益的,应给予人文关怀和特别的关切,不得使用讥讽、贬损的词汇和语言,需要做画面遮挡和声音处理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画面遮挡和声音处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必须进行画面遮挡或声音处理。
第九条 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不应作定性、定罪的结论性报道,法制节目编辑记者不是执法人员,在采访和报道中,须保持冷静、谨慎和客观,不得采用媒体审判的方式影响或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
第十条 在民事案件的报道中,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做到平衡报道,要公平和公正,不能听信某一方、不做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尤其是涉及侵权和赔偿的民事、经济类案件时,要采访到双方当事人,报道的结论要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第十一条 法制节目的标题要言简意明、切入主题,不得哗众取宠、低级庸俗,解说词采用的词汇和语言要严谨规范、态度平和,不得故弄玄虚、添油加醋,法制节目的画面资料和配乐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法制节目在引述法律条文时,必须完整和准确,不得断章取义;在案件报道中,在引述检察官公诉词、法官判决书和裁定书时必须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不得曲解或加以延伸。
第十三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自觉抵制凶杀、色情、恐怖、荒诞、猎奇和低俗的报道内容,努力提升法制节目的品位,拒绝可能被青少年模仿及有可能造成其身心伤害的内容和形式,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牢记自己入党时的誓言和参加新闻工作时的承诺,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和服务,不得播发关系稿件和有偿性的节目,不得擅自介入到各类案件和经济纠纷当中,做到秉公守法、廉洁自律和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要要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不得片面追求法制节目的收听率和收视率,在各电台、电视台的法制波段、法制频道和法制栏目之间应鼓励良性竞争与互利合作,不得采用相互挖角、相互攻击和相互诋毁的手段。
第十六条 在播出其他法制节目制作单位提供的节目时,要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如需要还应签订包括著作权内容在内的节目购销协议,除非另有事先的约定;在节目中须打上制作单位名称和主创人员的姓名,同时支付相应的稿酬;未经允许不得照搬或克隆其他法制节目制作单位业已采用的节目形态,法制节目的画面资料和配乐的使用要根据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发扬敬业奉献、诚实守法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成为有法治观念、有社会责任感、有道德涵养、有业务专长的广播电视工作者。
第十八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是全国各电台、电视台法制节目从业人员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监督和执行机构,一旦发现有背离职业道德的情况,要及时提醒当事人并帮助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知其所在部门或上级单位,对其进行告诫或批评教育,情况特别严重的要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汇报并建议其所在部门或上级单位对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对于严格遵守本公约、在其担任编辑记者的法制节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要给予大力表彰。
第十九条 本公约向社会公布以后,法制节目的听众和观众和所有公民均可以对全国各电台、电视台法制节目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背离职业道德的情况,有权向其所在部门或上级单位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进行反映,一经核实,将依据情况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中国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自律公约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之后正式实施,本公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