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振江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自律公约》座谈会上的讲话

正值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全党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带领全国人民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共同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的50多家行业社团再一次召开座谈会,深入研究讨论适应新形势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坚持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推动全行业和产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对于推动和促进各协会的工作和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广电联合会所属各协会9月15日联合签署并发布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公约》明确提出了“十提倡”与“十不为”充分体现了“三严三实”精神,这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宪法法律、倡导和弘扬行业良好风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务实之举,是新形势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加强版、升级版和完善版,必将对进一步规范、提升和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战线各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队伍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历史影响。

我们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通过反复深入地学习《公约》,体会到《公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特征和我们贯彻实施的几点想法:

一是及时发出行业声音,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在日益繁荣的同时,也遭遇了有偿新闻、虚假广告、抄袭模仿、感官刺激、庸俗低俗、拜金主义、违背诚信等不正之风的困扰,从业人员违背行业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公约》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弘扬行业好风尚等总要求放在导语位置作为统领,配合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及时发出了行业声音,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和行为准则。

二是贴近实际,针对性准,特指性强。《公约》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从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弘扬行业正气,从“提倡”和“不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是突出行业制度特色、主要规范职业道德、重在规范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违背公约者主要承担被批评教育和人事处理后果、违纪违法接受法纪处理等,正如张丕民部长所总结的:《公约》既突出了行业特色、职业精神,也体现了问题导向、问题思维、简单明了、重点明确、易记易行,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不同岗位、不同领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最大公约数。

三是《公约》从“提倡”和“不为”两方面成对应关系,共识度高、覆盖面广。《公约》在不替代各个社团更为详细的自律内容的同时,适用主体更加广泛,涵盖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机关公务人员,事业、企业和社团从业人员,并着力规范从业人员言行,对从业人员的“十倡导”,要求不仅在专业领域追求卓越,更在思想道德修养上重行为示范,争当模范公民,而《公约》中明确提出的“十不为”都是底线要求,是每个从业人员都应该做到的。同时《公约》明确提出,各社团应将相关内容纳入章程及其管理制度,加入行业社团的各企事业单位将《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各类业务合同,既体现了市场和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约》对从业人员的实际约束力,也强化了《公约》的效力,使各级社团机构及会员单位均可以根据本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展了《公约》内容和效力空间。

四是惩处力度大,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事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了制度制订与行业监督的抓手。《公约》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可要求违背《公约》者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谦,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批评和谴责。对严重违背《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加入《公约》的会员单位可在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这些规定和约定都有利于全行业联手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尤其对于我们这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有了更加具体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我们协会贯彻《公约》的几项工作。《公约》的权威在于实施,其生命力也在于实施。我们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对于《公约》的学习推介、贯彻执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已经逐步展开。主要有:第一、已经将《公约》全文以文件形式转发传达给各个会员单位,要求各制片单位和制片人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第二,已经将《公约》在协会主办的“中国电影产业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布;起到更大的宣传推广作用;第三、已经将《公约》相关内容贯彻于协会近期承办的“中澳国际电影节”“巫山神女杯”艺术电影周等重大活动之中;第四、已经决定将《公约》相关条款列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自律公约》,将在年底和明年初年召开的协会理事扩大会议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并实施;第五、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在社会各届聘请若干业余监督员,对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与职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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