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学术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学术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尽快推进广播电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为总局和行业提供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术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学术项目课题,是指承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联合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有相应资金来源且资金由联合会管理的学术项目课题。

第三条  联合会学术部是学术项目课题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术项目课题的备案、协调、监督等工作;联合会财务部是学术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术项目课题相关经费收支的监管、核算以及结项决算等工作;承担学术项目课题具体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按期完成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研究任务,提交合格的研究成果,并对相关经费使用承担责任。

学术项目课题的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  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提出的立项建议,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广播电视实际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联合会学术平台的优势,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联合会倡导具备开展学术研究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部门、分支机构,承担总局、联合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以及申请国家或总局部级社科研究课题。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承担总局、联合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以及申请研究课题之前,应当按照联合会规定程序书面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并将相关批示复印件交联合会学术部备案。

第七条  学术项目课题批复立项后,承担该学术项目课题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将立项书复印件、与课题立项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以及拨款资料复印件交联合会学术部备案,同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和拨款资料原件交联合会财务部附账备查。

学术项目课题的工作开展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承担学术项目课题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文件、合同书等认真负责地开展研究工作,符合国家、总局和联合会的相关制度规定,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九条  联合会学术部应当协调督促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加快推进研究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条  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因主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延长研究时间的,应在原规定时间内向立项单位提交相关说明并列出工作时间表,同时将复印件交联合会学术部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经费使用应在立项批复文件、课题申报书和合同书的规定范围内,还应符合国家和联合会相关制度。

为支持学术研究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保障学术研究经费及时合规使用,学术项目课题经费开支在一万元(含)以内的,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审批人;经费开支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报联合会领导审批。涉及人员取酬事项,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审批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和中广联办字[2018]128号文件明确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对列入该项目课题取酬范围的人员合规性负责。

学术项目课题的结项

第十二条  学术项目课题结项前,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与联合会财务部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并由联合会财务部按照项目课题结项要求提供该项目课题的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学术项目课题结项前,按照相关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需要对学术项目课题进行验收的,应在立项单位指导下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并由联合会财务部协调配合经费使用方面的验收事项。

第十四条  在学术项目课题结项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得通过检查验收:

(一)学术项目课题未按计划进行,或明显未达预期目标;

(二)学术项目课题已到结项时间但未结项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三)学术项目课题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现象或弄虚作假情况;

(四)学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联合会相关规定,其他不得通过检查验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术项目课题结项后,承担学术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的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将结项报告和立项单位结项证明的复印件交联合会学术部备案;同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交联合会财务部,以便联合会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课题结余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总局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学术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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