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慧燃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自律公约》座谈会上的讲话

今天这个座谈会召开得很好,一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公开发表之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发布得非常及时;二是正值“三严三实”教育继续推进之时,《自律公约》的发布和签署是一项对推进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是“严”“实”的具体体现。《自律公约》倡导的内容,也正是大众所期待的。

我来自高校,会前就《自律公约》的发布征求了一些教师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自律公约》的发布,彰显了政府部门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的决心。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不断出台监管的新政策新措施,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一些乱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在主流媒体,虚假新闻几乎听不到看不到了,有偿新闻的社会反响也减少了许多;在文艺界,优秀的创作团队不断涌现,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不断呈现。但在乐观的形势下,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一些问题的存在,也不能低估了网络时代会带来的新问题。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我国作家艺术家应该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通过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鼓舞全国各族人民朝气蓬勃迈向未来”的新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应以总书记的要求为目标,用《自律公约》严格规范个人的从业行为,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更加健康繁荣地发展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认识是客观的,符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现实。下面,我就《自律公约》的发布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自律公约》的签署对多方主体有利

对媒体以“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的形式进行行业规范和监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作法,在西方国家,尽管影视领域的监管较之平面媒体一般要严格,但是,同样也注重他律(即通过法律、政府力量)与自律的结合。因此,在我国制定和发布《自律公约》,显示出我们在监管和治理媒体方面,不断探索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管理理念,是一个顺应时代发展的举措。应该说《自律公约》的制定和发布,进一步强调了行业自律机制和职业道德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有利于多方主体的制度探索。这里的多方主体,是指政府、公众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代表国家,而国家过多的直接出面管理媒体及影视,就会有干预言论自由之嫌,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无疑是对政府管理的有效补充,又可以避免干预之嫌。第二受益的是公众,《自律公约》所倡导的内容正是公众所期待的,公众期待媒体“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这对公众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第三受益的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前几年一种流行的说法叫“防火防盗防记者”,这是对政府部门排斥媒体的一种调侃,但从另外一个侧面是不是也反映出公众对一些虚假新闻,侵犯隐私等不良媒体行为的不满呢;对于影视作品,观众对存在的低俗粗俗媚俗问题也是诟病比较多的,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若能以《自律公约》为律,不符合行为规范的事不做,不符合行为规范的信息和作品不让它流入传播渠道和市场,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形象就会得到改善,就会受到公众的欢迎。

二、《自律公约》倡导内容符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职业原则

《自律公约》的第一条“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这一条很重要,这一条对下面各条起统领作用,因此我重点谈一谈对该条的认识。我认为,本条秉持了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秉持了出版物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方针原则,秉持了影视作品要塑造健康向上的艺术形象的创作原则。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传播不仅涉及对内传播,更涉及到对外传播,对内传播是否做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精神引领作用,收到了凝聚党心民心的正能量;对外传播是否作到了把中国的声音传播出去,把中国的文化传播出去,在传播过程中,是否做到了正确塑造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形象,这些都需要我们的从业人员进行深入的“理性认识和具体的实践行动”。只有这一条做到了,才可能避免出现方向性的问题。

三、《自律公约》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将起到引领作用

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行业,从业人员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新闻出版具有普通人不具有的主流话语权,虽然互联网的发展使普通的民众也获取了这一权利,但毕竟影响力有限;影视领域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演员,作为公众人物,经常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其行为对公众具有示范效应。所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话语和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好的形象深入人心,不良的形象也会影响人误导人。《自律公约》所倡导的“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一较为具体的限制性律条,希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减少或杜绝这样的行为,为公众和社会公序良俗作出表率,为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起到引领作用。

四、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自律公约》的制定以法律为依据,《自律公约》的执行以自觉遵循为基础,法律靠国家公器强制执行,自律靠自我约束践行,实践证明靠自律的东西往往约束力有限。以英国为例,媒体主要靠自律,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对平面媒体的管理,主要是同行业签订协议,并推出自律机构,采取自律监管机制。2011年默多克旗下的《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曝光后,公众对自律监管机制提出了质疑,呼吁立法,但经过大法官主持的调查,及社会各方的博弈,最后仍然决定成立经过改革后的新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以皇家宪章的形式出现,须经女王签授批准),并仍将采取自律制度。英国的报刊业发展已有300多年,一直通过遵循自身的职业伦理自由运作,但仍然出现了引发全球关注的丑闻。 BBC也曾发生过虚假不确切报道的丑闻。享誉世界的英国的报业和广播媒体出现的丑闻,给我们以警示,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除坚持采用《自律公约》规范自身以外,政府不能退出,不能忽视政府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五、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

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最根本的还是要靠队伍素质的提高。签署《自律公约》就是通过渗透于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的道德规范,来尽可能保证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优良素质。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作为一个长期在高校从事人才培养的人员,更感觉到对于传媒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改革传媒人才培养理念及提升传媒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能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就能够将符合社会发展实践需求、符合媒体规律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意识在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使之扎根于心,我想这对于今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就是从根本上提供了保证。在这个一切的关键都是人才的时代,我们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要想健康发展,永远都不能放松队伍素质的提高!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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